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需求 |
1 | 固定义齿 | 1.必须按我院口腔科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设计单制作。 |
2.义齿的制作,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材质,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瓷粉、瓷块、复合树脂、铸造蜡、铸造包埋材料及其它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 ||
3.义齿中牙冠的颜色,必须符合我院口腔科设计单设计的颜色要求。 | ||
4.义齿暴露于口腔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其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固位体、连接体的表面应光滑、有光泽、无裂纹、无孔隙。瓷体部分应无裂纹、无气泡、无夹杂。 | ||
5.按照yy0621-2008规定的方法试验,金属烤瓷的金瓷结合强度应不小于25mpa。 | ||
6.按照yy 0301-1998中 6.5条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的任何瓷质部分不得出现裂纹。 | ||
7.义齿的金属内部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金属铸造全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7mm;贵金属烤瓷内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5mm;非贵金属烤瓷内冠咬合面的厚度大于等于0.3mm;金沉积内冠咬合面厚度大于等于0.2mm。 | ||
8.孔隙度:义齿的瓷质部分,按照yy0301-1998 6.6条规定的方法试验,在试样受试表面上,直径大于30μm的孔隙不超过16个,其中直径为40μm~150μm的孔隙不超过6个,并且不应有直径大于150μm的孔隙 | ||
9.义齿与相邻牙之间应有接触,接触部位应与同名天然牙的接触部位相同。 | ||
10.义齿边缘与工作模型之间密合,肉眼观察应无明显的缝隙,且用牙科探针划过时,应无障碍感。 | ||
11.义齿的咬合面与对颌牙应有接触点,但不产生咬合障碍。 | ||
12.人工牙的外形及大小应与同名牙相匹配且符合牙齿的正常解剖形态。人工牙的唇、颊面微细结构,应与同名天然牙基本一致。 | ||
2 | 活动义齿 | 1.必须按我院口腔科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设计单制作。 |
2.义齿的制作,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材质,齿科铸造合金、陶瓷牙、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树脂、基托蜡、铸造蜡、铸造包埋材料及其它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 | ||
3.义齿除组织面外,人工牙、基托、卡环及连接体均应光滑。 | ||
4.义齿的组织面不得存在残余石膏。 | ||
5.义齿的基托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 | ||
6.义齿中的人工牙的颜色,符合设计单设计颜色的要求。 | ||
7.义齿基托树脂部分应颜色均匀,具有良好的色稳定性。 | ||
8.义齿卡环体部与卡环臂部的连接处应无气泡或砂眼,卡环臂至卡环尖的图像变化应均匀。 | ||
9.局部义齿的铸造连接体和卡环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气孔、裂纹和夹杂;卡环体与卡环臂连接处的最大厚度不小于1.0mm;舌杆下缘的厚度不小于2.0 mm,前腭杆的厚度不小于1.0 mm,后腭杆的厚度为1.2 mm—2.0mm,腭板的厚度不小于0.5 mm。 | ||
10.全口义齿的树脂基托部分最薄处应不小于2mm。 | ||
3 | 活动矫治器 | 1.必须按我院口腔科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设计单制作。 |
2.定制式正畸矫治器外表应光滑,不得有锋 棱、毛刺、裂纹、麻点、砂眼,组织面不得 存在残余石膏。 | ||
3.定制式正畸矫治器在模型上不应有翘起、 摆动、旋转、下沉等不稳定现象。树脂基托 不应有肉眼可见气孔和裂纹。 | ||
4.牙胶片式应覆盖全部牙列,如果有第三磨牙,应至少覆盖该牙近中的1/2。 | ||
5.按照yy 0301-1998中 6.5条规定的方法试验,义齿的任何瓷质部分不得出现裂纹。 | ||
6.定制式正畸矫治器耐腐蚀性能,应不低于 yy/t 0149-2006中5.4 b级。 | ||
7.定制式正畸矫治器除组织面外,合成树脂、 弯制支架、带环及牙胶片均应抛光。 | ||
8.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ra≤0.025μm。 | ||
9.定制式正畸矫治器应与模型相密合,并按 设计要求矫治咬合关系。 | ||
10.定制式正畸矫治器的连接体和卡环须用有 弹性的不锈钢丝弯制。 | ||
11.活动式、保持式的唇弓及卡环用0.7mm~ 0.8mm钢丝。 | ||
12.固定式矫治器用0.8mm~0.9mm钢丝。 | ||
13.功能式矫治器用0.8mm~0.9mm钢丝。 | ||
14.钢丝应一体成型不能有裂纹、抛缺;卡环体 与卡环臂连接处不能有夹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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