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送货上门,中标人负责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合同款项的30%(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每批次货物到达项目现场经查验合格后付至该批货物金额的70%(含预付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所有货物(设备)全部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后投入正常使用,且通过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合格并提交全部验收资料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在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408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乙方应按照规范标准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测,并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有需要检测项目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质保期: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为2年(采购清单中对质保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执行。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响应的技术要求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响应的服务要求及内容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响应的商务要求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及其他相关标准。。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及《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SL588-2013 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
2.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甲方提供相应的施工条件,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7.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终止到货约定直至终止合同。
8.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9.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负责产品在项目现场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产品货物验收合格。
2.乙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
3.乙方所供货物应保证是原装正品;且设备包装完整,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所有货物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4.乙方所供设备,应享受设备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等等。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但须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价款的有效凭据。
6.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一、售后服务
(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故障服务受理;2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到达设备使用现场;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7×8 小时的现场支援,24小时内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2)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并负责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产品服务期内,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中标人必须在 24 小时内上门进行免费服务。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2.培训
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指定的有关专业人员、维护维修人员对设备、应用系统操作管理进行免费培训,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所有培训费用已包含在采购预算中,由中标人承担。
二、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软件)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软件)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四、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如乙方供应的产品在进场验收时,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本技术要求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做出如下选择:
2.1责令更换未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产品。
2.2责令更换该生产批次的全部产品。
2.3产品在更换后的产品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终止到货约定直至终止合同。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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